1111
1.建筑高度:室内外高差不大于1.5米或首层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敞开空间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仓的柱其而火等级不低于2.5、2.0小时。
3.用2小时楼板分隔的只有四种情况:超高层,高层建筑中的商业与住宅之间的分隔,超过20000平方米的地下商业,汽车库与其他分隔。
4.前室、电梯井的墙2小时,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等竖向井的井壁为不小于1小时
甲类:1,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甲类)
橡胶制品延压成型硫化厂房(丙类)
2,植物油加工厂房的梫出车间 (甲类
精炼部位(丙类)
第一节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建筑分类
第二章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建筑分类
甲类:闪点小于于于28度
乙类:闪点大于于28度小于60度
丙类:闪点大于等于60度
丁类:
2、阴燃是固体燃烧特有额现象
3、可容华的固体属于B类火灾
4、CO爆炸与初始压力成负相关
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5次/小时。
储瓶间的要求:门向外开启,要有应急照明,要通风良好,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设在下部。
管网、金属箱体要求: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要设防静电接地。
有人工作的防护区的灭火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反应浓度。
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小于等于2.5Mpa
CO2全淹没灭火系统:表面火灾,不能关闭的开口应小于等于总内表面积的3%,开口应在上部。(其他气体灭火系统,不能有其他不能关闭的开口);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都应该关闭。
只有CO2灭火系统才有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局部应用:空气流动小于等于3m/s,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没有遮挡物,液面到容器缘口的
4类8级,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大部分民用工业建筑规划为中危险级,体量大小来判断中危险1级,11级)
严重危险级(I级,II级)
仓库危险级(I级,II级,III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