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1.0.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1.0.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

防烟系统

通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火灾烟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内积聚,或通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阻止火灾烟气侵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的系统,防烟系统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防烟系统中的封闭楼梯间是指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是指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楼梯的构造形式。)

 

2.1.2

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方式,将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火灾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分为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

 

2.1.3

直灌式机械加压送风

无送风井道,采用风机直接对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的送风方式。

 

2.1.4

自然排烟

利用火灾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压作用,通过建筑开口将建筑内的烟气直接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

 

2.1.5

自然排烟窗(口)

具有排烟作用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通过自动、手动、温控释放等方式开启。

 

2.1.10

挡烟垂壁

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2.1.11

储烟仓

位于建筑空间顶部,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的用于蓄积火灾烟气的空间。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

 

2.1.12

清晰高度

烟层下缘至室内地面的高度。

 

2.1.14

排烟防火阀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2.1.15

排烟阀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平时呈关闭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启闭,起排烟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等部件组成。

 

2.1.16

排烟口

机械排烟系统中烟气的入口。

 

2.1.17

固定窗

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窗扇固定、平时不可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

 

2.1.18  

可熔性采光带(窗)   

采用在120℃~150℃能自行熔化且不产生熔滴的材料制作,设置在建筑空间上部,用于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设施。(可熔性采光带(窗)是一种新型透光材料,这种材料具有在火灾高温下能自行熔化且不产生熔滴的特性。安装在厂房、仓库屋顶的可熔性采光带(窗)能在火灾时及时熔化形成开口,以起到及时排烟排热的作用,从而防止建筑结构因高热受损并为救援人员提供一个较为安全的火灾扑救环境。本标准将可熔性采光带(窗)的作为火场排热设施使用时的熔化温度限定为120℃~150℃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火灾时采光带能及早熔化形成开口,及时有效的排出火场中的大量烟和热;二是避免采光带在非火灾情况下因日照高温而熔化。)

 

2.1.19

独立前室

只与一部疏散楼梯相连的前室。

 

2.1.20

共用前室

(居住建筑)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前室时的前室。

 

2.1.21

合用前室

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