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本层或者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百分之五,或者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百分之十,且发生火灾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采取了有效地防火措施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了封闭喷漆工艺,保持负压,、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百分之二十时,按危险性较小部分确定。
3、丁戊类物品的可燃包装质量和体积大于物品本身质量四分之一和体积二分之一时,应按丙类仓库的危险性确定。
4.丙类物品:闪点大于或者等于60度的液体、可燃固体、
丁类物品为难燃。戊类为不燃,如果装丁戊类物品的包装为可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